摘要
今年年初香港税务新知1所提及的《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草案》(条例草案)2已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联同香港政府当局建议的两项主要修正案(修正案) 3经由立法会通过。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该条例草案为合资格的船舶出租商(优惠利得税率为0%)和合资格的船舶租赁经理(优惠利得税率为0%或8.25%)引入优惠税务宽减制度。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预计相应的条例将于周五(即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刊宪为《2020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条例)并于同日生效。新优惠税务宽减制度将具追溯效力,可以适用于合资格的船舶出租人和合资格的船舶租赁管理商在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或该日后收取/累算的利润。
详细内容
将纳入条例的修正案
政府当局建议并获立法会通过的主要修正案概述如下:
将「船舶租赁活动」的定义修改为包含船舶租赁和以下任何一项主要的赚取利润活动:(i)就有关的租约协议融资条款;(ii)物色或取得如此租赁的船舶;(iii)就该租约订立条款及承租期;(iv)监察或修改就该租约作出的任何融资协议或其他协议;或(v)管理与该租约或上述活动有关联的风险;和
修改有关合资格船舶租赁活动和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活动的基本活动门槛要求。条例草案原有基本活动测试只有根据进行该活动在港合资格全职员工的平均人数以及在港的营运开支总额最低要求。修正后的活动门槛除了条例草案原有规定的最低门槛要求之外,还加入有关员工人数以及营运开支总额是香港税务局局长(局长)认为足够的。
根据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政府呈交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的回信4,香港特区政府解释上述修正案是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辖下的有害税收实践论坛的建议而作出之调整。经合组织负责审视给与地域流动性高的活动(例如金融活动和其他服务性活动)收入相关的优惠税收制度,并采取严格的方法评定该税收制度是否具有「属损害性的税收措施」的元素。若未能释除经合组织对属损害性的税收措施的疑虑,或会有损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